这种情况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
转自《中国税务报》2010.09.06 第11版
问:我单位拟给员工在划定规矩局限内报销通讯费,并用有员工姓名的发票入账。请问,这种处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?
浙江省国税局答:对比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。企业现实报销员工通讯费,没关系用有员工姓名的发票入账。但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遵循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划定规矩,企业现实发作的与得到支出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本钱、费用、税金、耗损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。《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条例》第二十七条划定规矩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,是指与得到支出间接相关的支出。所称合理的支出,是指合适临盆谋划活动通例,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大概有关资产本钱的必要和一般的支出。遵循上述划定规矩,企业用有员工姓名的通讯费发票列支是员工私人发作的支出,与企业临盆谋划有关,该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(周建华 郑松土)
相关文章:
6013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_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,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 (2011-12-8 15:49:14)
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(2011-12-5 1:7:57)
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释义 (2011-11-26 13:59:33)
(五)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、场所 (2011-11-25 18:45:20)
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极小的应收款项 (2011-11-15 14:43:46)
- Quotation
- CommentsFeed
- Tags: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
- Quot: 0
- Tour:
Feedback
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